
近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阴海关公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(澄关缉违字〔2025〕8号),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振江公司”)在进出口活动中的多项申报不实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
经江阴海关调查认定,振江公司在2022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一般贸易进口价格申报不实,影响国家税款征收: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,振江公司委托多家报关公司申报进口79票货物。因内部管理混乱,未核实货运代理开具的运费发票,导致申报的运费金额低于实际结算金额,漏报运保费共计76,201.04元人民币,造成漏缴税款17,116.50元人民币。
手册料件内销补税税号申报不实,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:2023年10月,振江公司在处理两本来料加工手册剩余料件内销补税时,因对海关归类政策不熟悉,将6类经过焊接加工的铸钢件(实际应归入税号84879000)错误申报为税号8503009090。该行为虽未影响税款征收(两税号税率相同),但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,涉及货值9,826,649.79元人民币。
未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单耗: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,振江公司因工艺改进及内部生产、库管、关务部门沟通不畅,导致四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78类保税料件的实际单耗低于申报单耗,未如实向海关申报。涉及料件2544件,货值138,841.97元人民币,对应税款24,912.59元人民币。结余的保税料件仍存放于公司仓库。
江阴海关指出,振江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相关规定。鉴于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,并主动缴纳了案件担保金,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;同时,其价格申报不实导致的漏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不满10%,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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